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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民部》一书中提到:“
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古文民。彌鄰切
这种解释并未完全符合字形与字义的实际情况。词义中的“萌”指的是植物的萌芽状态,假如“众萌”即为“民”,那么这个概念不仅应涵盖人,还应包括动植物,且强调其初始或幼年状态。
追溯到更早的文字形态,可以看出,这个字的构造是由“人”字和一个附加符号组成。
郭沫若的解释认为,“民”字象形为刀子刺瞎眼睛,并且推测这反映了商朝及其之前奴隶社会的图像,刺瞎左眼是特征标记。这一理论曾经被广泛接受,并被纳入了某些字典中的解释中。
虽然这一解释似乎合理,但忽略了一个关键点:在甲骨文中,表示“刀子”的字形通常是“匕”字,而不是“民”字甲骨文中的附加形象。而且,“民”字的甲骨文形态还有另一种写法,仅附加一竖或一横,并没有刺穿眼球的符号。
还有另一个字可以用作辅助验证,即“直”字。
“直”字的最早形式在眼睛上方画了一竖线,后来加了一点,作为加强的指示,之后这一点变成了一横,最终形成了“直”字。之后再加上矩尺符号,代表看出直线。
由此可见,“民”字最初与“直”字有着对应关系,表示在上方的指示符号代表视线远,表示下方的则代表视线近。至于在书写过程中出现的“刺穿眼球”形态,可能只是书写过程中的错误变形。
为何上方的指示符号表示远,下方的指示符号表示近?因为人眼在观察时会有透视效果,远处的物体在视觉上会显得在上方,而近处的物体则显得在下方。这一点在湖水和海水的水平面上尤为明显:虽然水平面高度相同,但远处看起来在上方,近处则在下方。
“民”字的本义应为视野短浅,处于无知状态。这也反映了“民”的常态——在行走时低头,不自信,甚至有些自卑。
这并非郭沫若所说的“刺瞎左眼的奴隶”,也不是许慎所说的“众萌”的模糊概念。实际上,“民”字并不需要单独作为部首,而应归入“目”部。民字的解释与“直”字紧密相关,也不应单独划归“民部”。
至于《说文》古文中的字形,也应当视为向下看的象征。
建议将解释修正为:
《说文·目部》:“民,目下视也。目所限也,故识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