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协议书 | 28百科知识网-pg麻将胡了模拟器

2024-07-0100:22:57综合百科0

日常生活中,"定金" 和 "订金" 这两个概念常常出现,它们虽然字面上相似,却蕴含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和经济责任。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最终裁定涉案款项为 "订金",判决全额退款。

周某在网上看到林某发布的一则房源信息,价格公道,位置优越。他颇感兴趣,便联系林某看房。看房后,周某对房屋非常满意。林某看出周某的诚意,主动提出以46.5万元的价格转让房屋。周某认为价格合适,当即同意。接着,双方就税费、房款支付和房屋交付等细节展开了深入讨论。他们谈得十分投机,几乎达成了完全一致的意见。就在临门一脚时,林某突然要求周某支付房屋买卖 "定金"。周某虽然觉得双方已经谈妥了价格和条款,但尚未正式签订合同,便与林某商量,想把这笔款项定义为 "订金",而非 "定金"。林某同意了周某的请求。随后,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5000元给林某,并在转账说明中注明用于钦北某小区4栋201房的 "订金"。林某也通过微信向周某发送了一份收据,载明收到周某购买该小区4栋201房的 "订金" 5000元。

不料,好景不长,周某因其他原因决定不买房了。他通过微信告知林某自己的决定,并要求退还购房 "订金" 5000元。林某认为自己为这次交易付出了很多心血,现在周某突然改变主意,让她非常失望。她认为,周某的违约造成了她4800元的租金损失,这笔钱不应该退还,即使要退还,也只能退还200元。

周某认为之前已经和林某协商好了,这笔钱是 "订金",而不是 "定金",自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才改变了主意,故要求林某全额退还购房 "订金" 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林某告上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双倍赔偿房屋订金10000元(即退还订金5000元,赔偿损失5000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均有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双方微信记录的载明内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就钦北某小区4栋201房的转让价格、税费、房款支付和房屋交付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法律关系。关于涉案5000元是 "订金" 还是 "定金" 的问题。

所谓的 "定金" 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是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定金的履行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因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因接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而 "订金" 则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一般视为所支付的预付款。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如果原告不购房,那么被告需要全额退还涉案款项,即原告支付涉案款项给被告并未担保合同的成立。据此,应当认定涉案款项并非 "定金",而是 "订金"。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涉案款项并赔偿损失的问题。

涉案款项为"订金",属于预付款,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购房协议,被告应当退还所预收款项,且双方已约定,如果未达成购房协议,那么涉案款项应当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交5000元的诉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求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未达成购房协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造成自己损失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000元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出的因原告原因导致其租金损失4800元应予扣减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购房订金5000元的诉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订金5000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买卖交易中,区分 "订金" 和 "定金" 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后果完全不同。"定金" 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金,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如果买方违反合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反合同,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 "订金" 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没有 "定金" 那种法律约束力,买方在决定不再购买时,一般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订金。

在签订买卖合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标注,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的性质。保留所有交易凭证,例如收据、转账记录等非常重要,这将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幸遭遇纠纷,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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