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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00:12:43综合百科0

来源/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顿号:是保留还是删除?

引子

民法典颁布后,有律师提出对其标点符号的使用提出意见——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13个顿号应予删除。理由是国标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和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如例:构成字。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四大名著。

民法典最后两条中却是有顿号的: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那么上述顿号是否应予保留?

标点符号虽小,但对这“细节”的对待却彰显法律人的严谨。作为万众瞩目的立法,民法典中这处顿号的使用显然是经过了慎重考虑的。

既是法律写作,坚持以法律思维来发表意见是理所当然的,对这件事也要以法律思维的视角进行审视。即立法中的标点如何使用,本质上是一个规则适用问题。

目前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共有两份依据:一是上述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另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首先分析这两份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标点符号使用法是一个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的规定,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有不同分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标点符号使用法是一个推荐性国家标准(t是tuijian的首字母缩写)。按理来说我们应该使用国家标准,但为何民法典关于顿号的用法未遵循此原则呢?

再来看另一份规定,即上述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从函件文号及正文中提到的“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来看,这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文件中第一部分“一、法律结构规范……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规定:“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部分“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12.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定:“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当这两个文件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合法合理。民法典最后两条的标点符号使用无疑是正确的。

来看我们的法律写作。

法律类出版物中的标点使用是依照《标点符号使用法》国家标准的,因为在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中,标点符号使用正误的判定依据是国标。实践中,并列成分间加顿号的使用普遍存在,现在法律圈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书名号和引号并列时省略顿号的用法,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律类编辑普及的结果。

民法典最后两条并列成分之间是有顿号的,而个别法律应当依照国标,例如民法总则最后一条就是没有使用顿号的。但在查询时会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多数是有加顿号的,但也有少数是没有加的。

为何会出现这些分歧?个人认为,当时2011版国标制定在涉及顿号的用法方面是不够科学的。

2011年版的国标在起草时,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已是一个业已存在的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句中明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样的字样。并且人们日常写作习惯普遍是用顿号分隔并列成分的——日常遇到的稿件基本都是采用顿号的原来用法,可见一斑。

但令人好奇的是,2011版标点符号国标涉及顿号当时为何作如此修订——根据有无加入其他成分规定了两种较为复杂的用法。

出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效力,广大的报纸、杂志、出版单位的文字处理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国标的。但在顿号使用这个问题上,由于前述原因,一般法律以及国务院文件也只采用了“推荐性”的效力,不依照顿号的部分规定。

既然民法典这样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法律中保留了顿号,并引发了讨论,倒是一个统一的好时机。将顿号的用法统一到并列成分之间加顿号,不因有引号、书名号而另有规则,才是最好的选择。

国标是推荐性的,目的是“最佳秩序”,而在顿号的使用上不机械地适用国标才得以实现国标追求的“最佳秩序”,当然应该选择不适用。这并不意味着因顿号使用问题就否弃国标的全部,顿号的部分用法或许是2011版国标制定的小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以上规则效力等解释来技术性解决,剩下的标点符号用法对于明确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和方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遵循该国标规定,以求“最佳秩序”。这可能才是“推荐性标准”的张力吧。

说完顿号的使用,接着聊一聊法律写作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依据依旧是上述的《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

法律写作的文风一般是理性、严谨的,没有很强的感彩,所以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主要有逗号、句号、分号、顿号、引号、冒号、括号、书名号等八种,学术译著中还常见下脚点。基本不会用到叹号、问号等具有强烈感彩的符号。

(一)逗号

逗号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的一般性停顿。逗号的使用一般人都比较熟悉,因为逗号是最常用的符号,用途最广泛,用法最灵活,也最难掌握。需要注意的是,对逗号要有足够的警惕,逗号点在不同的位置会发生不同的意思。

例如有一个宪法史上传为美谈的关于逗号的故事。

修改后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中的标点修改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审议时,原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代表指出,“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引起了部分代表的疑虑,因为它可能导致两种理解:一是仅限定征收、征用行为,二是也同时规范补偿行为。
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项目和标准。最终的定稿中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彻底消除了可能的歧义,体现了宪法的立法水平和严谨。
标点符号的规范运用
标点符号作为语言表达的重要辅助工具,在法律写作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正确规范地运用标点符号有助于清晰准确地表达法律意思。
(一)逗号
逗号表示一句话内并列成分或非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完整表达一句话后,应使用句号,避免“一逗到底”造成误解。图或表中的说明文字末尾通常不使用逗号。
(二)句号
句号表示一句话的结束。在完整的表达一句话后,应使用句号。文章标题末尾通常不使用句号,但有时根据需要可用问号、叹号或省略号。
(三)分号
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或非并列关系多重复句第一层分句之间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分项列举的各项中若已有句号,则末尾不再使用分号。
(四)顿号
顿号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书名号内并列成分不用顿号,而用空格。标题序号后不应使用顿号。
(五)引号
引号表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对于法条原文引用时用引号,如果是法条意思的概括则不用引号。独立成段且只有一段的引文,段首和段尾都用引号;有多段时,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
(六)冒号
冒号表示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的停顿。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应套用冒号。列举式或条文式表述中,若必须套用冒号,宜另起段落显示各个层次。
(七)括号
括号表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不同形式的括号应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时,宜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八)书名号
书名号标示语段中各种作品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写作中文件名应完整标注书名号,不能概括后再标注书名号。当文件名套文件名时,应使用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交叉标注,最外层需使用书名号。
(九)下脚点
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当外国人名中有外文缩写字母时,与中文译名中间应用下脚点。
结语
标点符号虽小,但其作用不可忽视。在法律写作中,正确规范地运用标点符号十分重要,有助于清晰准确地表达法律意思,体现法律的严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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